上海三毛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0-11-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尚未开庭。 

●所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上海三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或“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三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近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与上海浦东北蔡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物权确认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并于2020年11月2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01民初312号)。

原告:上海三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凯 

被告:上海浦东北蔡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绍裘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房产浦字(1999)第03698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附记中第14、18、29幢三幢共6,141.69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确认原告对诉讼请求1项下的房屋所在的位于北蔡镇川北公路2590号(图号:II23-24/33-34II25-26/33-34)内约6.076亩土地享有使用权; 

3、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诉讼请求1项下的房屋不动产物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1992年经川沙县人民政府、计委和北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上海第三毛纺织厂(上海三毛前身)与上海浦东北蔡纺织印染公司(被告前身)联合组建上海浦东三联纺织印染公司(原告前身),文件中明确被告应以厂房、设备、地产折价投入,涉及规划选址、土地征用等应向有关部门申报。

据此,上海三毛与被告于1992年10月31日签订了《关于建立上海浦东三联纺织印染公司的协议》,约定双方对原告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1300万元,双方各出资50%。其中,被告应以土地使用权22亩(包括未使用11亩)199.73万元、厂房171.24万元投入原告。 

后上海三毛在前述土地上出资建造了房产浦字(1999)第03698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涉案权证”)附记中第18、14、29幢三幢房屋共6,141.69平方米(以下简称“三联房屋”)。 

1998年4月11日,上海三毛与被告签订了《终止三联纺织印染公司合资关系的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对原告的联营关系,其财产分配方案如下:被告以固定资产750万元收回全部投资,原告的净资产价值除被告收回部分外,其余全部归上海三毛所有。根据相关评估报告,原告解体时,三联房屋所有权归属上海三毛所有,且相关解体方案、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结果均经联营双方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确认。后上海三毛以原三联纺织印染公司剥离被告享有的资产净值后投入原告。

根据2000年3月1日被告出具的《资产确认书》以及上海三毛与被告于2008年5月28日签订的《上海三联纺织印染公司解体协议(补充协议)》,被告明确原告对三联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不受上海三毛或原告今后转制、变更等改变的影响,且三联房屋产权可应原告的要求随时办理过户,不受时效限制。

双方于2008年11月24日签订《协议》,再次明确三联房屋归属于原告所有,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现实态度,被告同意原告租用土地到期后续期。三联房屋归属于原告,不仅有被告的多番确认,还已获得双方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三联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告。为保障原告实现对三联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原则及被告的承诺,原告应有权继续使用涉案土地。鉴于原告享有前述权利,且被告亦作出相应承诺,被告应配合办理三联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为此,原告特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本次诉讼与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披露的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三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相关(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20-038),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01民初312号 

2、《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