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05-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取得终审判决。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上诉状》。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3221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2794.65元并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偿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本公司由原审第三人转为被上诉人。

 

二、二审情况

2020年5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1202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系争买卖合同系由福深公司于与耘纶公司所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耘纶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耘纶公司未按时付款,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耘纶公司关于应由三毛公司承担货款支付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已酌情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耘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于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9.20元,由上诉人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案判决结果,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但耘纶公司已将因本案纠纷发生实际损失为由,于2020年4月另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沪0115民初16398号),请求判令本公司支付拖欠货款93.79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等。截至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本次公告涉及相关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4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1202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