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关于子公司合作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2020-01-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项概述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合作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软银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议案》,通过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嘉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懿创投”)出资5000万元合作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新壹号基金”或“基金”),用于专项投资沪江网项目(以下简称“沪江教育”)。基金期限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0年,基金管理人为宁波麟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为有限合伙人。2016年6月,公司收到创新壹号基金通知,参与沪江教育之专项投资已完成。(详见2015年11月3日、2016年1月9日、2016年6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进展情况 

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宁波麟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年度向嘉懿创投提供基金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2016至2018年历期年度报告均显示基金投资事项及估值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9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创新壹号基金发来的《基金投资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贸仲裁字第0991号)。《基金投资项目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5年投资沪江教育以来,基金积极敦促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协议履行义务,但沪江教育未能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实现上市。为了保障各位投资人的利益,确保基金顺利从被投资企业退出,基金于2019年3月19日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贸仲”)申请仲裁。并于2019年10月22日收到上海贸仲送达的终局仲裁裁决(〔2019〕沪贸仲裁字第0991号),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第一被申请人:上海互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二被申请人:伏彩瑞

第三被申请人:于杰 

第四被申请人:唐小浙 

(以下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及第四被申请人合称“仲裁相对方”) 

1、仲裁相对方应共同向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本金人民币104,397,375.00元;2、仲裁相对方应共同向基金支付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8日为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38,641,981.19元;3、仲裁相对方应共同向基金支付本次仲裁相关费用;4、仲裁相对方对于本裁定的款项支付义务彼此之间承担连带责任;5、本次仲裁相关支付义务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完毕;6、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外,为保障基金投资人利益,保障仲裁裁决得到有效履行,基金在提交仲裁的同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对仲裁相对方进行财产保全,并有效冻结了对方相关资产,所冻结资产包含上海互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最后,基金在报告中表示,鉴于沪江教育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处于业务转型期,受媒体舆论影响较大,且仲裁过程并未引起媒体关注,故在此期间基金将继续对上述情况予以保密,同时请各位投资人予以理解和配合。 

2020年1月20日,公司收到创新壹号基金发来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489号),报告载明:由于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在30天内执行裁决事项,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截止2019年12月31日,仲裁裁决还在执行进程中。 


三、关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况说明 

2019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创新壹号基金发来的《基金投资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公司内部履行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核程序,原因如下: 

本次仲裁案件涉及沪江教育、沪江教育的股东及时任管理层,财产保全标的包含沪江教育的股份,如仲裁案件信息公开可能会对沪江教育的经营状况、业务转型及媒体舆论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公司投资安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为减少事项对沪江教育的负面信息干扰,同时为保障后续仲裁裁决执行及股权退出事项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公司对仲裁相关信息履行暂缓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为创新壹号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享有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因此,公司对基金投资进展等相关信息均通过普通合伙人获悉。公司在获得创新壹号基金 2019年度审计报告并确认仲裁案件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备查文件

1、《基金投资项目重大事项报告》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2019〕沪贸仲裁字第0991 号)

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麟毅创新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489号)

4、《关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