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12-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法院尚未立案。公司由原审第三人转为被上诉人。 

●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涉及的金额:货款89.2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审理判决,预计可能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上诉状》。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纶贸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深纺织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耘纶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深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3221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公司由原审第三人转为被上诉人。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21957号(注:此处文号引用《民事上诉状》原文,可能为案号引用错误)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2794.65元并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偿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检测)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8年,原审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同年11月12日,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耘纶贸易公司申请依法追加本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此后,本公司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并配合耘纶贸易公司完成部分举证工作。 

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沪0105民初1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92794.65元并偿付原告绍兴福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92794.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0倍,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92794.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反诉原告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3、案件受理费12714.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6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检测)费53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耘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审理判决,预计可能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5民初13221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香港文汇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